京人社勞鑒發〔2014〕128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第21號令,以下簡稱“21號令”)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貫徹實施21號令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區縣應按照21號令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健全和完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真履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各項職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勞動能力鑒定中心,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勞動能力鑒定中心應按有關規定落實鑒定場地、設備設施及經費,確保鑒定工作的開展。
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按照21號令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履行職責。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貫徹落實國家、北京市有關勞動能力鑒定的方針、政策;制定本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工作制度;組織制定本市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和有關制度;指導、監督區縣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工作。
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貫徹落實國家及本市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政策規定;參照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工作制度制定本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工作制度;接受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指導、監督并定期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匯報工作。
三、勞動能力鑒定中心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多種渠道,采用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政策、標準、工作制度和業務流程。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當場告知其需要補正的材料。因情況特殊,無法當場審核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五、根據21號令第十八條由被鑒定人近親屬代為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及與被鑒定人的關系證明。
六、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或者組織勞動能力鑒定時,應嚴格執行相關政策規定和程序,嚴格遵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99號)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北京市貫徹〈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京人社督發[2013]198號)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流轉制度,規范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流轉程序,《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流轉表》作為檔案資料留存。
七、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根據鑒定工作需要合理確定選聘醫療專家人數及科別;嚴格按照21號令第十條規定隨機抽取相關科別專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八、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中發現醫療專家、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勞動能力鑒定或參與救治、檢查、診斷等活動中有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匯報,依法配合相關部門調查取證和處理。
九、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程序、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參照21號令的相關規定執行。
十、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醫療專家組鑒定確認意見表等文書及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流轉表樣式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制定。各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結合工作實際對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流轉表進行適當調整,調整后的文書樣式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備案。
十一、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6月16日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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